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聘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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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聘用制度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要求:“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校实行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一、新进教师普通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录用。 具体要求:语文科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它科教师达到二级乙等。 二、教师在校园内必须讲普通话,在课堂上不讲普通话者不准上岗。 三、实行普通话水平考核与教师聘用挂钩,凡40岁以下教师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并取得证书,不得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 四、一线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推普活动,并将此作为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本制度即日起生效,如有改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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