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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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刑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18134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 2 一、理论功能与实践价值:严重背离 2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成立:校正价值 3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故意:故意定义 7 【注释】 9 [5]同注[3],第111-112页。 10 [19]同注[11],第333页。 12 [20]同注[10],第207页。 12 [23]同注[11],第254页。 12 [24]同注[11],第387页。 12 文2:对犯罪故意的新思考 13 一、对传统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扬弃 14 二、犯罪故意认识的事实的筛选 18 三、犯罪故意新概念的提出 20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2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3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23 四、新犯罪故意定义的意义 23 参考文摘引言: 25 原创性声明(模板) 26 文章致谢(模板) 27 正文 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 文1: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 犯罪客体是刑法理论核心范畴之一,对于其犯罪构成性地位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1]与否定说[2]的尖锐对立。鉴于这种构成性地位的确立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的要素及其组合(体系),笔者希冀通过分析犯罪客体的地位来支撑双层的犯罪成立要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述犯罪故意定义。 一、理论功能与实践价值:严重背离 通说即肯定说认为,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认定犯罪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持此观点的学者举出如下一些实例来论证其观点的正确性: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要的区别就是二者犯罪客体的不同,前者是生命权,后者是健康权。[3]2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定为破坏通讯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就是考虑到二者直接客体的不同。[4]不仅如此,他们还盛赞犯罪客体的研究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裁量刑罚。[5] 犯罪客体果真有如此神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确实存在差异,但是认定这种差异的存在,并不是避开行为人的行为直接进行的,相反是基于对客观行为的分析作出的判断,客观行为是第一性的,犯罪客体是第二性的。易言之,我们在得出侵犯何种犯罪客体的结论之前已然对行为的属性是杀人还是伤害有了定论,所以,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技术标准仍是客观行为,而绝非犯罪客体。同理,上述盗窃罪与破坏通讯设施罪,亦是犯罪对象mdash;mdash;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与未在使用的通讯线路mdash;mdash;的差异,只要是盗窃使用中的通讯线路就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根本无需考察隐藏在此项事实背后的通讯公共安全这一客体。可见,理论的盛赞与实际功用的确有一定距离,欲以犯罪客体区分此罪彼罪恐不可靠。 案件的诉讼过程能够更为真切生动地展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这种背离。在刑事诉讼中不难发现以下事实:除其他三大要件的证据外,根本没有犯罪客体方面的独立证据;刑法理论关于某罪犯罪客体的轰轰烈烈的争议丝毫不影响该罪的判定(例如,关于受贿罪的客体就有多种说法: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职务廉洁性说;财产所有权说等等,大量的受贿罪却毫无阻碍地被判定),犯罪客体的实践价值与教科书的表述简直就是天壤之别。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成立:校正价值 目前,证据的效用日益受到重视,证据成为控辩双方构建案件事实的唯一材料。在某种意义上,审案件就是审证据。由于任何案件都没有犯罪客体方面的独立证据,基于诉讼的效益观,审查完全部证据后,自然没有必要无端地耗费司法资源再次审查这些证据,用来确定犯罪客体要件是否充足,除非三大要件的既有证据不足以表明犯罪客体被侵害的事实。犯罪客体对于犯罪认定究竟有无意义?如果其他三要件方面的证据即可成就犯罪客体,换句话说,只要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就已经表明犯罪客体的侵害,那么犯罪客体肯定与犯罪认定无关,更不用说是构成要件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时即使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的证据充足,仍无法表明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犯罪客体内含非证据可证明的因素(非事实因素),[6]即价值因素(社会危害性或曰法益侵害,价值与事实之间没有通约性,不能用证据证明)。因此,犯罪客体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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