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主观题抢分包—刑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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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主观题抢分包 刑法 目 录 专题一 犯罪构成体系 1 专题二 不作为犯 2 专题三 结果加重犯 3 专题四 因果关系 5 专题五 正当防卫 8 专题六 主观要件 9 专题七 犯罪形态 12 专题八 共同犯罪 16 专题九 人身犯罪 28 专题十 财产犯罪 35 专题十一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71 专题十二 经济犯罪 75 专题十三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90 专题十四 贪污贿赂犯罪 98 专题一 犯罪构成体系 [应试提示]分析案例要有体系审查思维。答主观题,需要根据体系思维进 行体系审查,如此才能不遗漏考点。因此,必须打造清晰的犯罪构成体系。 1.简图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2.详图 1 第 页 共109页 专题二 不作为犯 [应试提示]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是判断重点。主观题考查不作为犯经常 与共同犯罪相结合。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负有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不履行该义务; (4)量的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2 第 页 共109页 专题三 结果加重犯 [应试提示]结果加重犯中的“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 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主观题 很喜欢考查的考点,需要深刻理解。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 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例 如,甲在建筑工地故意伤害乙,乙倒地,头部碰到砖块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构 成故意伤害罪。该伤害行为也导致死亡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甲构成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重点:因果关系。这是指,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 关系。 (一)“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致人重伤、死亡”。能够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大多是暴力 行为。该暴力行为只有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加重结果,才能成为结果 加重犯。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 则”来判断。带着基本犯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带着其 他犯罪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 例1(a),甲抢劫乙,乙反抗,甲为了抢劫到财物,用榔头敲死乙,拿走财 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到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故 意)致人死亡。 例1(b),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乙。当甲抢劫到财物后, 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劫取财物,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 行行为。甲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 并罚。 例2(a),甲强奸乙女,乙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将乙打成重伤,进而奸淫。 甲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 伤。 3 第 页 共109页 例2(b)(2007年第12题),甲在强奸乙女时,乙激烈反抗,咬断甲的舌头, 甲极其愤怒,将乙直接掐死。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强奸妇女,而是为了泄愤报 复,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强奸 罪(故意)致人死亡,而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注意,甲若 带着奸尸的目的而杀死乙女,该杀人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强奸罪的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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