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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的痛点一、信用监管法律规范不健全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法律规范发挥的是保障作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注重信用监管法律规范的构建,在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运用以及维护等多方面都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但我国截至当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化的信用监管法律规范。现有情况下信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较多,缺乏特色化的规章制度,甚至一些地方法律条款与信用监管方面的立法精神背离,在需要多方相互协调对失信问题进行解决时,会面临很多困境。并且,法律规章在信用修复方面存在原则化较强的问题,例如没
当前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的痛点
一、信用监管法律规范不健全
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法律规范发挥的是保障作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注重信用监管 法律规范的构建,在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运用以及维护等多方面都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体 系,但我国截至当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化的信用监管法律规范。现有情况下信用监管 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较多,缺乏特色化的规章制度,甚至一些地方法律条款与信用监管方面的 立法精神背离,在需要多方相互协调对失信问题进行解决时,会面临很多困境。并且,法律 规章在信用修复方面存在原则化较强的问题,例如没有对修复期限进行详细规定,无法及时
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等,导致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面临困扰。
二、信用监管方式滞后
1.各主体单打独斗、各自为政
现有情况下,我国社会信用监管的模式为“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模式,缺乏协同监管 和联合监管。 一方面,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没有构建科学的信用联动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合作, 导致信用数据信息无法得到流通;另一方面,没有构建科学的联合惩戒机制,在惩罚的过程 中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够统一,且设定的惩戒措施不具体、原则化严重,缺乏规范性、统一
化的惩戒标准,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
2.分类监管不成熟
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有效运用分类监管模式,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对信用等级 进行划分,实行差别化、针对性监管,能够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但我国当前并没有对这种模 式进行大力运用,依然将统一性监管作为主要模式,这会导致监管部门的精力被分散,难以
把握监管的实质,很多重点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监管手段滞后
我国政府部门在对各主体开展信用监管的过程中,往往运用传统的手段,例如通过计算 机对主体信息进行搜集,并对各类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等,最终确定信用情况。而缺乏对区 块链技术、云计算技术等的运用,导致信用监管深度不够,不仅监管效率低,而且难以取得
理想效果。
三、 高端信用监管人才欠缺
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人才是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具备高质量的信用人才,才能够保 障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的成效。但根据调查可知,当前我国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学校仅有 约29所,这些学校所培养出来的高端信用人才数量较少,难以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相匹 配,无法满足社会信用监管行业对人才长远发展的需要,这导致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面临着严 重的人才缺口。此外,受到政府社会信用监管行业特殊性的影响,对监管人才也提出了更高 要求,当前我国这方面的从业者因为受到思想观念、专业技能等的影响,很多人员已经难以
跟上行业的发展需要,未来亟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综合技能,将自身培养为复合
型人才,以此更好地推动信用监管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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