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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标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明确条线管理下子公司与母公司管理职责,科学、合理、高效共享人力资源,规避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股份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设立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新设立时,全资子公司负责参考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及制度,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职能管理技术支持,全资子公司负责将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报股份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控股子公司新设立时,股份公司派出的代表或负责人,可参照本管理规定和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与合作方共同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参股子公司新设立时,股份公司派出的代表或负责人,在维护股份公司利益的提前下,与合作方共同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股份公司对子公司人力资源重点管控内容包括员工总量管理、招聘管理、工资总额管理、薪酬与福利管理、核心关键人员管理等。
员工岗位职责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教育培训与职称管理、聘任管理、员工关系、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等由子公司按照属地相关劳动人事政策进行管理,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人员配置与招聘
第三条本着节约、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类子公司需根据开发项目的产品类别、项目数量、项目规模,在项目开发不同阶段进行岗位人员增减。
其他类子公司岗位及人员配置由子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设置。子公司人员配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总量等,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四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招聘员工,应按子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的规定,由子公司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招聘计划详见附表2《子公司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模板。并于每月底之前,将当月实际招聘入职员工的统计情况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统计情况详见附表3《子公司年度员工招聘统计表》模板。
第五条为提高股份公司影响力,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自行组织招聘时,应使用股份公司VI宣传标识,代表股份公司形象。当子公司参加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各类招聘时,应在《子公司年度员工招聘计划》中注明。
第六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招聘员工职级等同于股份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时,在正式录用之前,应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经股份公司党委会和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七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招聘员工录用审批流程,房地产类人员、其他类公司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录用审批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参与审批。其他人员录用审批,招聘计划内的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招聘计划外的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
第八条子公司应结合单位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建立符合市场激励条件下的薪酬标准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福利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与本单位薪酬体系相适应的正负激励标准,提高员工对股份公司与子公司的认同感。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福利制度需到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股份公司对子公司人力成本分类进行动态监控。子公司应按照在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执行。并每月向股份公司报送实际人力成本情况。对于人工成本总额环比增长幅度较大的子公司需作情况说明。
第十条股份公司为员工普调工资时,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股份公司调资标准制定本单位的调资方案并实施,并将调资前后员工月工资明细表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股份公司非增资年度,子公司自行为本单位员工普调工资时,应制定本单位调资方案,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本单位管理程序后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子公司在完成调资后,将调资前后员工月工资明细表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相挂钩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情况需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子公司根据年度总体经营状况、子公司经营业绩与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年绩效工资总额,报股份公司审批,其整体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三条派出且工资关系在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人员,由股份公司发放工资并计算人工成本。派出且工资关系在股份公司的控股及参股公司人员,由股份公司发放工资并计算人工成本,每年按照股东公司间协议进行费用结算,控股及参股公司不得另行发放派出员工薪酬福利。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派出至异地全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异地津贴与交通补贴的标准按照股份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交通补贴的发放方式按子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股份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异地子公司出差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照股份公司出差标准补助;出差连续工作时间满一个月的,给予异地津贴,期间节假日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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