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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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 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 准”》,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评价和技 术鉴定行为。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 密要求和评审备案的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原则。 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由中请方负责,资源储量的技术合规性由专家组负责, 评审工作的程序合法性由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应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 合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 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受理条件 公开透明。 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 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建 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2份)。 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员评审备案证明(审批、认 定文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 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2份)。 停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最近一次的(预)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 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 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应提供上市融资证明材料, 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出具的“关于认 可XXX报告评审结果的函”,上市主体与矿业权人不一致时, 应由矿业权人提供“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XXX矿业权 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持有股份的, 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上市的证明(2份)。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2不予受理情形 按规定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 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不符合"一证i报 告”原则。 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矿产勘查报告;未 叙述以往地质工作与现矿业权范围关系的;未按规定进行全 区勘查评价;作为价款评估依据的报告未对探矿权范围内全 区勘查程度(或阶段)进行评价;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 的质量验收意见,包括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 见等;无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 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样品测试资质、矿石加 工选冶试验资质、设计资质等不符合规定;分析测试项目不 全,应划分“三带”而未划分,内、外检比例(煤炭除外)、 数量及合格率、体重样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包括作为价款评估依 据的报告未采用一般工业指标;详查或勘探阶段采用一般工 业指标未说明理由;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采用的工业指 标不一致但未经论证,或虽一致但与矿山生产实际明显不符; 露天开采与井工开采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原生矿与氧化矿采 用同一工业指标无合理依据等。 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缺少 与最近一次报告及上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最近一次 年度动态检测报告)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停产矿 山未重新开展可行性研究而提交基础储量;超过通行勘查开 采深度且未提交矿山建设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经济论证意 见。 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明显不符合规范要 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与规范要求有明 显差距;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 未进行放射性异常检查或存在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 测试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有害 组分应查定而未查定。 煤炭勘查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 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96号)规定开展 煤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集煤层气测试 样品;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 试。 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评审工作分为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审核、 报送备案等环节,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 评审申请材料(见附件1)在储量评审中心网 站公告。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方根据受理条件自审合格后 报送。 第九条 在部政务大厅受理申请材料之前,申请材料由 评审中心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规定场所接收。 第十条 接收人员按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审查要件是否 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 告知申请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由评审中心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 受理审核及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按受 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补正清单,符合受 理要求的,提出同意受理的意见报领导批准,在5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申请方。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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