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课件安规13-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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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13.1 一般注意事项 13.1.9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3.1.10 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3.1.11 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3.1.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3.3.2 手持电动工器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13.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3.3.3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 5027一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13.3.4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13.3.5 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并应定期检查和试验。 13.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3.4 一般工具 13.4.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不准使用己变形、己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3.4.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准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反击力伤人。 13.4 一般工具 13.4.l.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3.4.l.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3.4.1.5 使用钻床时,应将工件设置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应先停止钻头的转动。禁止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13.4.2.2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13.4.2.3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3.5.9 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6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10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4.起重与运输 14.1.1 起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4.1.2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1.5.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4.1.5.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4.1.5.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4.1.5.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4.1.5.5 起重设备在带电导体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4.1.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4.1.6 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 14.1.7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4.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4.2.7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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