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9年上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 《安全工程概论》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共20分)
1、什么是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10分)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
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危害因素有: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
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
害因素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2、试述电梯安全运行时的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15分)
答:注意事项:
不要让儿童单独乘扶梯,要有家长看护;不要将鞋及衣物触及扶梯挡板;不要在扶梯进
出口处逗留;不能将头部、四肢伸出扶手装置以外,以免受到障碍物、天花板、相邻的自
动扶梯的撞击;不要将手放入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内。
应急措施:
一、“四看”
看是否挂有“停梯检修”标志。来到电梯前,乘客应看电梯前是否挂有“停梯检修”
标志,如果挂有该标志,说明电梯正在维修,乘客不要乘坐。 看有无安全标志。乘坐电
梯时,首先要查看电梯内是否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检查是否在
有效期内,两者同时具备才能保障安全。看是否超载。电梯超载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当电
梯因超载报警时,应该主动退出,等待下一趟再乘座。 看运行是否正常。电梯停稳后,
乘客进出电梯时应注意观察电梯轿箱地板与楼层是否平齐,如果不平,说明电梯存在故障,
应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二、“四不”
不顶阻电梯门。当电梯门快关上时,不要强行冲进电梯,阻止电梯关门,切忌一只脚
在内一只脚在外停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不随便按应急按钮。应急按钮是为了应付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电梯正常运行时,不要
按应急按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不开门运行。乘坐电梯时,如果电梯门没有关上就运行,说明电梯有故障,在电梯外
的乘客不要进入乘坐;已在电梯里的乘客不可在运行时跳出电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应停留在电梯内,按下述应急“四步曲”实施救助。
被困人员应急“四步曲”: 如乘坐电梯过程中遇电梯故障,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
一步:保持镇定,稳定情绪,不要自行向电梯外翻爬;
第二步:找到电梯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过报警装置向外界求救;
第三步:查看电梯内部是否提供求救电话,拨打该求救电话向外求救;
1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第四步:向外发出求救信息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相关措施,不可擅自采取撬门、
扒门等错误自救行动,应该在电梯内静待专业人员开门救援,电梯平层后,在专业人员的
指导下快速离开电梯。
发生火灾时不乘坐电梯。发生火灾时,乘客禁止使用电梯逃生,应选择楼梯安全出口
逃生。
3、调查处理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我国有哪些规定和要求。(15分)
答: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监
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特大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性质特别
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 监察机关参加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监察部参加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参加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特大
事故调查。
第八条 监察部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参
加本系统组织的特大事故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