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逐条详细解读--1总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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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逐条 详细解读--1总则;目 录;目 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既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贯穿该法立法始终的重要指导原则:我国对有组织犯罪一直采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组织犯罪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由于犯罪组织的形成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采取“打小打早”的刑事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的主客观因素,预防犯罪组织的形成,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相较于在某一组织形成较大规模,具有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后再对其进行打击更符合社会实际,也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同时,考虑到青少年犯罪团伙是原生有组织犯罪产生的重要基础,我国原生有组织犯罪大多萌生于改革开放后逐步兴起的青少年犯罪团伙、流氓团伙这一现实,预防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为实现上述立法目的,在制度供给层面,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作出了专章规定,对总体预防政策和预防主体、一般预防措施和特殊预防措施、单位或个人未尽到预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二)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管理水平落后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导致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出现了一大批犯罪团伙。为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我国分别于1983年、1996年、2001年、2006年和2018年部署了五次全国性的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黑恶势力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特征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以及预防、治理与打击方案均是在历次专项工作中总结归纳而成的。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专项打击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但也存在不够持续、规范性不足等缺陷。当前,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系统、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瓶颈。;为促使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向常态化、长效化转变,将我国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策略战略、体制机制、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分散的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予以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势在必行。因此,将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也作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更加凸显本法的规范引领与指导作用。;(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终目的,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这一最终目的设定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有组织犯罪定义与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一)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两类 本条对有组织犯罪的内涵界定采用了狭义概念,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黑恶势力,而不包括一般的团伙犯罪和犯罪集团。本条之所以采取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定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本次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益经验的总结和立法缺漏的填补,因此聚焦于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这两类特殊的组织。; 采取狭义定义的优势在于避免打击范围过于泛化,准确认定犯罪组织。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如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可能导致将恶势力犯罪泛化为一般的团伙犯罪,打击面过大,因此应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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