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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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及其所属各级子企 业资产评估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 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评估工作效率,保证资产评估工作流程和结果 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 【】 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各级子企业 (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 【】省人民政府批 准经济 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资产评 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省国 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省国资委 负责备案;根据省国资委授权,经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 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750- 资产管理类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 资产进 行评估。 (一)经 【】省人民政府、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 整体 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根据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 协议 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国资产权[2010]72号)的规定,集团公司与 其所属直接 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企业之间或其所属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 境内企业之间的 合并、资产 (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等资产重组事项。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 -751— 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 业委 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 照产 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或者与企业共同委托,其 中增资项目 由增资标的企业委托或与其大股东共同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 有资 产的企业委托。 第八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 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未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受到 【】省国 3 资委通报,以及未受到 【】省资产评估协会年度行业自律检查通 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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