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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21 年12 月16 日
前 言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下达202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216 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
××××等单位,在充分调研现有托育机构运行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科学分析、合理测算、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编制而成。
为进一步深化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婴幼儿照护
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托育机构的
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研究,收集了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规模托育机构的现状
资料,认真总结《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实施情况和多年
来托育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按
照以3 岁以下婴幼儿安全健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了标准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项目类别和构成、选址和
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六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
×××(地址:×××××。邮政编码:×××××),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 相关指标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2
附件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
康发展,规范托育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
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
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托
育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
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工程建设全过
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为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的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
第五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结合区域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现有资源。应优先保障托育用
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域位置。
第六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确保
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舒适、
1
智慧互联。
第七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构成
第八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
人口分布和人口增长为基本依据,统筹托育服务设施数量、规
模和布局,科学规划。
第九条 托育机构根据服务内容和规模构成,可分为30托位
及以下、31~60托位、61~90托位、91~150托位的托育机构。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可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三种班型,
具体分类和要求见表1。
表1 托育机构班型设置
班型 年龄段 人数要求
乳儿班 6-12 个月 10 人以下
托小班 12-24 个月 15 人以下
托大班 24-36 个月 20 人以下
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宜超过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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