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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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40. 30 DB44 Z 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11678 – 2001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26—2001 DB 4426-1989 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 – 08 – 20 发布 2002 – 01 – 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 26—2001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 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 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 6 分析方法 15 I DB44/26—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6-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 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 明确适用范围; —— 增加术语和定义; ——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 采用年限制; ——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16 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46 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44/ 26—2001 引 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III DB44/ 26—200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 74 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4.1.1 控制区划分 根据 GHZB 1 和 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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