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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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PAGE / NUMPAGES 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与项目 检查结果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安全对策措施 一 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择优确定,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符合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第4.7.2条 本装置的布置格局在一期建设中已基本确定,在二期建设中,其各区功能明确合理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通道和间距基本合理。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基本符合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第4.2.3条 第4.3.2条 第4.7.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 50160-92 (1999年版)第3.2.2条 主导风向为东风和西南风,西风最少,空分、循环水装置安排在西侧。厂内分区布置相对间距较大,煤气化装置布置在厂内工艺装置的西侧。污水处理厂布置在西南角,东北边为热电装置,相对位置较远。厂区总体布局基本合理。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人货分流,互不干扰。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符合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4.1.8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第3.3.1条 厂区设有三个出入口,分布在北侧为人流口;南侧、东侧为货流口。 厂房必须和居住区分开,不得混杂,布局应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符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4.1条 厂房和居住区分开,厂区内不存在员工宿舍。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附录六的规定。 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99年版) 第3.2.11条 经检查,其间距符合规定的要求。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符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2.2.3条 污水处理厂处于西南角,在厂区边缘,煤厂处于北侧,在厂区边缘,仓库区属于原有,在厂区的北侧边缘地带。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符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 20571-95 第2.2.6条 厂内道路均为环形道路,道路通畅,路面整洁。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符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 20571-95 第2.2.7条 机、电、仪修采用原有设施,位于厂前区。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第4.2.1条 甲醇储罐的储罐区与最近的建筑物的间距为33.5m(规定25m),二异丙基醚储存区与最近建筑物的距离45m(规定20m),不小于表4.2.1的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第3.4.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 二 装置内部布置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99年版)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经检查,未见不符合规范的要求的布置。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99年版) 第4.2.25条 甲醇可燃液体泵均采用露天布置。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规定。三、比空气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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