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央企竞争性磋商的规制和法务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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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竞争性磋商作为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具有先明确采购需求、再竞争报价、最后综合评价的优良采购模式,在国有企业非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也得到了良好的推广与适用。 二、国有企业竞争性磋商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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