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修订章程制定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及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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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万之争”看上市公司修订章程制定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律效?力力及作?用 “宝万之争”争出了了?一系列列法律律问题和公司治理理问题,凸显资本市场游戏规 则的缺失。为什什么?大家如此关注宝万之争呢?有?几个共识,万科是?一家?非常优 秀的房地产公司,王?石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英雄不不应该问出处,不不管你是卖 ?米的还是卖菜的。因此,?大家都希望各?方应当在规则之下解决问题。 但是,资本市场不不同于?一般的商占,抢地盘,是资本屠戮,是可不不可以继续姓赵的问题。现在的温和不不代表?日后的清洗,在资本?面前,企业?文化不不可能 共存,改朝换代是必然。 规则是?一条粗线,利利益是?一道跨不不过的坎。 规则在制定的时候它是明确的,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候,是有漏漏洞洞的。 宝万之争暴暴露露出的股东资格问题、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露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员?工持股计划问题、?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企业家的契约精神、企业家 的情怀和胸怀问题等等。 但是,开?门献城,不不是胸怀开阔就可以做得到的。“宝万之争”必将是?一场在规则与暗流下的利利益胶着的持久战,不不伤元?气,?无法平衡。 反思活的案例例,在于解决当下遇到的反收购问题。 反观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经营业绩差强?人意,操纵股价 套现问题。如果没有鲶?鱼,何来上市公司好的回报? 那些被举牌的上市公司,问题往往出现在?自身,如果?一家治理理规范、股东关系良好的上市公司,野蛮?人有可乘之机吗? 纵观举牌案例例,那些公司市值?小(三?十亿左右),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例较 低(?比例例在三?十以下)的上市公司,往往会成为资本案板上的?肉。 资本本身就是嗜?血的,他不不需要证明?自?己不不带?血。 除?非有?一个明确的、普遍认可的规则来判定带?血的资本不不利利于公司治理理和 全体股东的利利益。 如法律律可以规定不不可以通过?高杠杆收购上市公司,设置 ?一定的收购警戒线。 2016年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一锤定?音,对?自1993年年“宝延?风波” 以来争议不不断的信息披露露违规的举牌?方的持股合法性作出了了最终的认定: “法院认为,结合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露义务?而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行为并不不属于我国证券法应确认交易易?行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持股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因原告以被告违法交易易?行行为?自始?无效及各被告尚未完成?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事项为 由,要求限制持股被告?行行使股东权利利及处分股票权利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 律律依据,法院不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的?大?小。作为公众公司,为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其本质的特征就 在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依法?自由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而上市公司控 制权也会因投资主体持股数量量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更更。因此,所谓上市公司控 制权也会仅表现为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比例例依法享受的对公司管理理事务表决权的 ?大?小,并?非控股股东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利。况且,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我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均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因此,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并?非法定的股东权 利利。据此,对原告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不予采纳。” 法院的上述认定,从司法判决上明确了了举牌上市公司应当受《证券法》确定的交易易结果恒定原则的约 束,同时确定了了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不不具有反收购权利利。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提出反收购措施,主要是基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的保护?自身利利益的?一 种制度安排,?而英美国家所谓反收购保护是基于公司经营战略略的稳定和保护全体股东利利益的需要。 “宝万之争”后,?一些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制定了了?一系列列反收购措施,这种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起到对野蛮?人的警示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由于上市公司是基于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建?立的公众公司,因此公司章程的修订只是?一种短视?行行为,?大股东若想控制上 市公司,其根本还在于练好内功,保证其?足够的资本弹药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理、 市值管理理。?目前A股市场通过公司章程保护控制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 驱鲨剂之绝对多数决策条款 绝对多数决策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约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法律律怎么规定? 法律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除了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过2/3以上出席会议股东表决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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