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评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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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评审规则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用为本的原则,按照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业绩、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规范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价、政府确认等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和群众对申报人思想品德、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申报职称任职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进行认定。 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省、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经批准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应明确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工作机构)。评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会议、报送评审结果、接受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系列或专业组建,并应当具有明确的评审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不得组建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由批准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期整改、撤销的依据。 第八条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九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评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产生,入库评委应当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职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合理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专家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由评委会工作机构写出推荐材料,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申报职称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3、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的反映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 4、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材料; 5、申报职称资格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公开场所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委会工作机构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的评审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予以退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认定职称: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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