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业务的操作事项.docVIP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业务的操作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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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业务的操作事项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业务的操作事项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一)业务描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 (二)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加工贸易手(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一)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依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 以下简要操作: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九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公告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公告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公告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第四条、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第五条、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东莞市国家税局东城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股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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