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2-7-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课件(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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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2-7-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ppt课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精品在线课程 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实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Special protection for female workers and underage workers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又称母性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种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含义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章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规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对女职工的“四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附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对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 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经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 生育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与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度的作业。 ◆“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度的作业。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在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经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期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哺乳期是指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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