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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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重大劳动事故罪;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温“清华附中”事故;事件回顾;被告人张*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良(**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海(**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才(**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事故经过: 2014年7月,****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良安排塔吊班组向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4、施工现场管理缺失。 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间接原因: 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2、经营管理混乱。**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 3、监理不到位。 4、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张*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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