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学论文“潜规则”的法理学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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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潜规则”的法理学分析 稳定性,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鲜明对比。    3.非法性或者不正当性    非法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潜规则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定程序,虽然潜规则是一种规则,但它是一个打了引号的规则,不同于法律规则的显著标志就是它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这个层面。法律规则必须是要经过国家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如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制定或者认可,才能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二是潜规则采取的是不合法、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比如,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人通过行贿的非法手段达到了交易的目的。    潜规则是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虽然潜规则为少数人认可,即为了达到目的的人所认可,但为公众大多数人所反对,因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规则,严重缺乏正当性。比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某种交易,或者通过关系,此种行为即使不违法,但也肯定不道德。而法律规则必须符合道德性即正当性为其存在根据。    二、潜规则的危害分析    潜规则虽然是潜在的,但其危害则是明显的。从总体上看,所有的潜规则都应该有以下危害:    (一)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潜规则的运行,使形式上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结果上的不公平,表面看起来,人人都在公平竞争,其实在参与之前就已经定了谁是输家,谁是赢家。这会使真正的强者在竞争中处于下风而失败,使实际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而获胜,这就损害了公平正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正如在柏拉图的神话之洞穴故事中,要矫正洞穴的习惯是极其困难的。那些知道公正、正义或者善的人或许不会赢得胜利。因为在斗争中,那些熟悉洞穴的路线、部落、位置、阴影的使用、信息的不对称,对证人的恶意盘问的人,对这种竞争才是最适合的人。(P36)这就类似于熟悉运作潜规则的人。    (二)增大社会交易成本    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只有按照公开的法律规则运行,交易成本最低,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律的规定,只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条件,就应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潜规则的运行,使不熟悉潜规则的人,再努力也是白费心机,使得社会的有限资源不能够得到及时地、科学地、合理地、有效地配置,增大了社会交易成本,减慢了社会发展速度。    (三)促长违法犯罪    正因为潜规则的潜在性,司法机关很难立案,也很难侦破,这也促使行为人具备了更大的侥幸心理。再加上它具有极大的麻醉性,有如蛙跳效应,最终使行为人走入犯罪的深渊。通过潜规则而成功者,沾沾自喜,尤其是当其掌权后,由于熟悉潜规则的运作,所以就会变本加厉地,更加隐蔽地运作潜规则,继续实施其有效伎俩,造成恶性循环。    (四)减弱国家执行力    我们经常听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中的对策就是典型的潜规则,所以造成上面的政策贯彻不力。当某种行政潜规则被组织化时,既会阻碍行政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又导致行政系统的整体效率下降。据报道,中国的法令可以与某些其他顶尖国家相比,但问题是没有办法完全执行,因为地方政府专注于取悦公司的大老板。近年来,中国虽然有严惩贪官的案例,情况有所改善,但中央依然要努力说服地方官员配合政府政策。如果潜规则大行其道,社会关系的调整事实上主要交由潜规则,法律的调整功能大打折扣、甚至被潜规则架空。而且,潜规则有很旺盛的生命力,并且不以法律的改变而作多大的变化。    三、潜规则的治理分析    潜规则的危害之大,渗透之广,影响之深,治理之难,是人们对它的基本认识,也是让人们深恶痛绝的。但由于其潜在性,很难进行有效治理,即使进行治理,更多地是治标不治本,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又会死灰复燃。要对潜规则进行有效治理,必须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    (一)法律建设是克服潜规则的利器    大多数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其进行治理,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规定加以反对,并且,加大惩罚力度,以提高潜规则的运作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功能,使行为人不敢。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蛮横的。(P42)我们不能够小视或无视自利欲望为人们行为提供的充足动力源,以致利益得失的权衡有意无意成为人们行为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一旦一种获利的行为方式会有较大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或者其他风险,人们常会迫于风险系数过大而主动放弃。其次,需要加大侦破力度,让想运作潜规则的人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给行为人留后路。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罪犯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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