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docxVIP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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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 前三期解析了工伤认定中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认定情形,本期开始解析正常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今天推送的是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人社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不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三、判决正文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微信、录音等可证明劳动关系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认定工伤,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 六、临时工也属于劳动关系 七、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终止工伤认定 一、人社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对于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应当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载明:“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被上诉人具有认定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20)鲁02行终245号】 关于被告即墨区人社局在原告和第三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案件证据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不经仲裁程序即作出工伤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被告即墨区人社局根据当事人提交和调取的证据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即作出工伤认定。被告即墨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8]第JM0002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即复决字〔2019〕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2020)鲁02行终329号】 二、《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不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审第三人提交了《商业保险保单信息》、《录音材料》、《证人证言》、《听证会记录》、《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原审第三人系由上诉人2018年10月份派遣到B公司公司上班,工资由上诉人发放。上诉人还以自己名义为原审投保商业保险,原审第三人受伤后上诉人也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综上,被上诉人即墨人社局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该不足以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2020)鲁02行终523号】 三、判决正文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已生效的本院“(2018)鲁02民终66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5页中“本院认为,……。根据L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L2016年12月19日入职A公司,工作至2017年3月10日,L月工资4500元。A公司应在2017年1月19日之前与L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与L签订劳动合同,……。”再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院前急救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能确定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因此,原审第三人受伤之日与上诉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20)鲁02行终268号】 四、微信、录音等可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被上诉人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力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证据4,包括有李传红和李启光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天酒店平度市青岛路店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资料,以及被上诉人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再结合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工资表及值班照片,可以证明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02行终736号】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直接认定工伤,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正确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关于原审第三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受伤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经审查,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提交了由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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