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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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工程设计 一般规定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可分为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和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应根据工程环境和使用需要选择使用。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使用的调频副载波频率(中心频率)范围宜为2MHz~6MHz,并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相邻通道副载波中心频率的间隔应为200kHz,最大频率偏差应为±22.5kHz。 2 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使用的调频副载波频率(中心频率)范围宜为2MHz~6MHz,并应符合表3.1.1-2中的规定。 数字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每个调频副载波可传输四路频率响应为125Hz~10kHz(-3dB)的单声道音频信号,或一路频率响应为125Hz~20kHz(-3dB)的双声道音频信号。 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范围宜为5℃~40℃。 2 相对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5%。 对系统设备所处环境内可预见的电磁辐射干扰源应有相应的抗干扰措施。 红外辐射单元连续工作时,其红外辐射功率密度不宜超过10mW/cm2。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必须具备消防报警联动功能。 有保密要求时,应对会议室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宜具有防红外接收单元丢失检测功能。 同声传译室应位于会议厅的后部或侧面。 同声传译室与同声传译室、同声传译室与控制室之间应有良好的可视性,翻译员宜能清楚地观察到会议厅内所有参会人员、演讲者、主席以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不能满足时,应在同声传译室设置显示发言者影像的显示屏。 在同声传译室内,应为每个工作的翻译员配置独自的收听和发言控制器,并联动相应的指示器。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与扩声系统的音量控制应相互独立,宜布置在同一房间,并由同一个操作员监控。 系统设备 红外发射主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组语音输入通道应满足同声传译语种数量的需要。 2 应具有自动或手动电平控制。 3 宜具有多路红外信号输出接口。 4 宜能产生多种频率音频测试信号。 5 应具有输入通道接入指示功能。 6 必须具备消防报警联动触发接口。 7 宜具有在会议休息期间向所有通道播放音乐的功能。 红外辐射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载波通道数应满足同声传译语种数量的需要。 2 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3 在安装红外辐射单元的附近应配置电源插座,红外辐射单元与红外发射主机的电源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 4 应具有与红外发射主机同步开关机功能。 5 应具有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增益控制范围不宜小于10dB。 6 可串行连接多台,链路的最后一台红外辐射单元必须进行终端处理。 7 红外辐射单元与红外发射主机之间、红外辐射单元与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采用带有BNC接头的同轴电缆连接,连接电缆线路衰减不宜大于10dB,所用同轴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芯聚乙烯绝缘射频电缆》GB/T 14864和《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的有关规定。 8 红外辐射单元的工作覆盖区域图宜根据会场的建筑图纸确定。所需红外辐射单元的数量,应根据会场红外服务区面积和会议厅堂高度、形状、结构及红外辐射单元设备技术参数确定。会场红外服务区存在凹陷或有较大遮挡时,应在该区域加装红外辐射单元。 9 需要在会场红外服务区内安装多个红外辐射单元时,覆盖同一区域的各个红外辐射单元间的信号延时差不宜超过载波周期的1/4。 10 宜具有对传输线缆信号延时补偿功能。 红外接收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接收单元的重量不应大于200g。 2 一次充电或电池支持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3 应具有通道选择器、音量控制器和通道号的显示功能,并宜具有相应通道的语种名称、信号接收强度和内置电池电量的显示功能。 4 室内使用红外接收单元时,应采取避免太阳光直射措施;在室外或在太阳光直射的环境下使用红外接收单元时,应选用可以在太阳光直射环境下工作的红外接收单元。 翻译员和代表的耳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翻译员应使用由两个贴耳式耳机组成的头戴耳机。 2 代表的耳机可选择使用头戴耳机、听诊式耳机或耳挂式耳机等。 3 头戴耳机应具有隔离环境噪声的作用。 4 耳机电声换能器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与系统匹配,并应连接可靠。 5 耳机应配有80cm以上长度的软电缆。 6 耳机的电性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头戴耳机典型频率响应曲线应在图3.3.4-1给出的允许范围内,任一头戴耳机的频率响应曲线与其典型频率响应的允许偏差为±3dB;听诊式和耳挂式耳机典型频率响应曲线应在图3.3.4-2给出的允许范围内,任一个听诊式或耳挂式耳机的频率响应曲线与其典型频率响应的允许偏差为±4dB。频率响应的测量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头戴耳机测量方法》GB/T 6832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头戴耳机的两个单耳机之间的频率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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