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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商标“不良影响”之认定的文献综述
2015 年“微信”商标案的一审判决,援引“不良影响”条款,认为创博亚太公司在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具有《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不能被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 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 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行政判决书。
一、“不良影响”条款性质的研究
“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是关于“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还是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列、与其类似的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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