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号文件(1)-海门维修基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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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政办发[2009]179号《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物价局制订的《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销售证的住宅、非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04]54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海政发[2006]10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物价局2009年12月)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如下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对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3、多业主非住宅房屋。 (二)交存标准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当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 (1)多层(含公寓、别墅)为30元/平方米; (2)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为70元/平方米。 2.非住宅房屋 (1)多层为40元/平方米; (2)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为80元/平方米。 以上维修资金标准执行基准日以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日期为准。 市物价局会同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三)交存方式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为: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综合竣工验收之前,按照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核准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的资料;物业购买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入住、过户手续时与房产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单一业主所有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分割转让时,应由转让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应凭城管执法局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手续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登记。 (四)帐户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城管执法局下属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一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经物业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后,通知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应将原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本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继续接受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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