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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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 精品文章 《电力需求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 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 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 (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 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 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 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负荷和节电管理 第七条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 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 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第十一条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 第十二条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 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 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督促用户降低用电单耗。 第十三条各级经委定期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被确定的节电增效重点电力用户应当确定节电项目、提出节电措施、预测节电效益。 第十四条重点鼓励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推广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推广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五)推广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六)推广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七)推广建筑节能、环保技术; (八)加强发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损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支持和鼓励煤层气发电项目; (十)推广高效热泵、余热余能利用技术和电力蓄冷、蓄热技术。第三章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 (二)从差别电价电费中筹集; (三)从电厂非计划停运违约费中筹集; (四)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用于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电意识,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 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增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各级经委应当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对用电检查和评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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