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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1
2 基本规定2
3 总平面布局2
4 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3
5 灭火救援设施7
6 消防设施8
7 用电安全12
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14
本指南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改变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
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应
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2.0.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动用房、托儿所及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
2.0.3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运用物防、技防措施,强化消
防管理来满足消防安全需要,探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3 总平面布局
3.1 防火间距
3.1.1 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应结合现场情况采用
不可开启的防火窗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窗 (门)等措施。
3.1.2 相邻两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防
火间距维持现状。
2
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1.3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外立
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可维持现状。
4.1.4 当两座住宅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时,相邻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级。
1
4.1.5 住宅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
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1.6 住宅建筑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
圾道,以及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1.7 住宅建筑内部电缆桥架、电缆管道等在穿越楼板、分户墙、
防火隔墙、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的要求。
4.1.8 住宅建筑增设的油烟管道或公共烟道不应贴邻敞开楼梯
间的自然通风口布置。
4.1.9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住宅的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
援需要。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及其电气线路不应直接安装(敷设)
在可燃物体上。
4
具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直灌式正
压送风系统:
1)同一楼梯间采用两个送风口送风,送风口之间竖向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送风机安装在室外时,
确有困难无法设置专用机房的,可设置于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
3)送风口不应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4)送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4.2.5 疏散楼梯间需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前室和
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4.2.6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
独立设置。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在竖向共用疏
散楼梯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非住宅部分应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
定;
2 住宅部分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7 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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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 (构)筑物、借用相邻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等方式解决。
消防改造不得降低现有消防救援条件。
5.1.6 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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