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建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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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 河北省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快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办发〔2014〕29 号),引导全省社会培训机构提升民营经济人才培训服务能力,构 建覆盖全省的民营经济人才培训网络,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健 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 省级培训基地”)是指能够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者素 质提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等人才培养公共服 务,经省有关部门 审核认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和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省级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级培训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组 织和指导工作,扶持省级培训基地发展;负责统筹指导民营经济组织 利用省级培训基地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优势,通过工学结合、校 企合作,采取订单培养、委托培养、岗前培养等多种形式,为 民营 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等培训。 省教育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大中专院校、技 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建设规划,结合我省区域产业发展需求, 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模式,使课程内容与企业技术标准对接, 指导具备条件的相关院校成立企业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服务。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培训基地中 报、认定工作,各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设区市、省直 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当地初审工作,配合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按照属地原则对省级培训基地进行绩效评估。省直有关 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第五条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参照本 办法,组织开展对本级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培训基地: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万元, 具有培训资质、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教学设施的独立法人单位,获 得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认定,财务收支 状况良好,年度人才培训财务报表、收入支由明细完备; (二)为我省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基地、工业园区(聚集区) 等范围内各类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满足人才培训 需求,年服务当地企业50家以上,培训超过8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 超过1000人次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 80%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的培训服务 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所在区域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培 训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培训或低收费培训占培训服 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培训发展规划、 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诚实守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 的管理水平,具备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和一定的兼职师资力量,固 定和签约师资一般 30人以上,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的一般占70%左右,培训专业门类一般在 5门以上。 第七条申报省级培训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推荐表》 (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申报理由、具体条件、专业培训方向、发展 规划、以往培训内容和效果等 ); (三)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培训服务收支财务报表; (五)固定培训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主 要培训仪器设备清单; (六)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培训基地认定文件; (七)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培训协议和服务绩效评价; (八)近两年开展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培训通知、课程表、 签到表、图片、总结等);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学历、职称、职务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 的声明。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或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认定评估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果在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10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文 公布省级培训基地名单,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省级培训基地的绩效评估委托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按不低于 50%的比例,开 展绩效评估,并于次年 1月底前,提交省级培训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和绩效评估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按不低于评估总量 50%的 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 省级培训基地考评标准满分为 100分。设有两级指标, 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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