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代理词.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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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本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下称**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工作失误而汇到**公司的***万元系不当得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公司承认,与原告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于20**年**月全部结束,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双方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这说明,**公司并没有接受这笔款项,而且实际也没有控制这笔款项。 二、被告**支行对***万元的扣划,在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事发后,原告即向两被告说明情况,告知该款系失误造成,并要求纠正这次错误,**公司也向**支行作了情况说明,但**支行不但不纠正错误,而且在数个月后扣划了此款。**支行的这种做法,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支行作为**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扣划策利公司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讼争的***万元,不是**公司的合法收入,对该款不享有所有权,**支行却强行扣划,不符法律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即使有两被告有直接扣划的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原告代理人: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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