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考事业编考试复习重点划线版.pdfVIP

《民法典》公考事业编考试复习重点划线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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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公务员、事业编、国企考试重点划线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调整民事关系,3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发展要求,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 则是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绿色)。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 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 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 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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