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考事业编考试复习重点划线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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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公务员、事业编、国企考试重点划线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1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调整民事关系,3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发展要求,5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 则是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绿色)。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 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 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 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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