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历经7年还在审理中 学习知识点.docxVIP

劳动案例历经7年还在审理中 学习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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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历经7年还在审理中,知识点 真实案例: 小王2011年3月进入 A公司上班。在工作中A公司先是让小王签了 一家B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由B派遣到C公司。小王在A公司工作到2012年8月,A公司让小王又签一家D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由D派遣到E公司。 2012年11月30日公司@邮件通知小王劳务截止2012年12月31日,但实际未截止,继续在公司工作。 工作到2013年4月小王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与A公司确立劳动关系。 小王上班考勤是前台登记。仲裁诉讼活动中小王每月都有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生活情况、维权情况,每月通过EMS向公司发出工作汇报,每次都有提请公司安排劳动任务。外面社会有公司聘请小王,但被小王拒绝,小王认为公司没有解除,不可以离开公司,公司也没有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再经小王如实向聘请单位表述,也没有一家公司要小王,因为前公司劳动关系未解除,未另行就业。 2013年4月9日,申请仲裁确认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8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对该案,下发延期通知书、后又下发中止通知书。 仲裁周期近一年,于2014年2月作出裁决书。 该裁决书请求变成:确认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8日与E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裁决:因 A公司与E公司合并,裁决认定: 与E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生效裁决。 D公司在仲裁诉讼活动期间要求2012年12月31日退工解除,小王认为D公司是在通知在A公司工作关系退工解除。 2014年3月,申请仲裁 主张 D公司支付小王在A公司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没有主张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王认为在A公司工作,只认A公司,不认可E公司。但仲裁极力想小王加请求E公司承担连带,但小王不同意,小王只认为工作单位A公司。小王请求A公司出庭,但仲裁未通知A公司出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 A公司 进行了注销。 第一次庭审后,2014年6月D公司向劳动者发出退工解除通知,但该退工表没有明确退的是哪家公司,表的内容为2012年12月31日退工解除合同,表的落款时间2014年6月。该案 仲裁于2014年8月才出裁决,裁决 2012年12月31日解除,2013年1月E公司支付的工资被仲裁认定协商解除赔偿金,减去一大部分,只有有一点解除赔偿金,相当于没有支持小王请求。 仲裁理由是 A公司与E公司合并,E公司与小王协商解除将2013年1月工资算着2012年12月31日解除金。故小王不服起诉。 不服理由:诉讼标的工作单位是A公司(未合并),B公司支付工资并非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没有协商解除文本书、D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当月支付工资且银行清单显示2012年4月17日支付当月工资额),这是典型倒着解除,其目的将解除时间往前,这样可以把解除时间后发的工资说成解除补偿金还可以把后面的工资不支付,然而法定是提前30天解除。 向一审法院起诉过程中,小王向市场监督管局,调取A公司内档材料, A公司已注销,A公司的权利义务由E公司吸收合并承继。 本案的关键:就是吸收合并时间,A公司与E公司合并时间,小王不承认协商解除,认为公司举的协商解除相关材料没有小王签字,协商解除要达成一致签订协商解除文本,小王不认可协商解除。故起诉一审。D公司也不服 提起起诉认为派遣公司部分的赔偿金也不支付。 2014年9月起诉。原告方成为D公司,小王成为被告作为反诉方,原告方D公司理由过时效,不支付解除赔偿金。因A公司注销,E公司自愿作为A公司作为被告出庭。E公司在庭上表示 2012年11月30日@邮件通知是由E公司发,还表示 协商解除派遣式劳动合同,E公司积极要出庭目的是让2013年1月支付的当月工资变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 通过庭审中,小王主张所有请求不要E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王举了 A公司与E公司合并材料,并对E公司举的 协商解除证据不予认可,不是协商解除协议本文而且公司提供不出原件,不存在协商解除,明显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才以通知方式解除派遣劳动关系。 公司动机:将后面工作的工资作为算成解除金,也就是倒着解除,可以一箭双雕,即可以将前面工资说成解除金,还可以将后面工作工资可以不支付。 案情发生变化。@邮件为E公司即2012年12月31日在E公司工作,而本案主张是有A公司工作,一审法律关系案由定为<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支持小王主张。不能将后面E公司支付的工资算着在A公司解除金。还有E公司是自愿为D公司承担支付小王在A公司工作解除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不支付。小王也不服上诉认为订立的派遣劳动合同无效。二审法律关系案由定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判决认定订立的E公司劳动合同有效,2012年12月31日后D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维持原判。 一审法律关系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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