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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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 Arabic 1 页第 PAGE \* Arabic 1 页第 PAGE \* Arabic 1 页第 PAGE \* Arabic 1 页第 PAGE \* Arabic 1 页第 PAGE \* Arabic 1 页 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论文摘要 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民 社会 养老保险”的主体——农民,是指独立劳动者和非受雇人员。 而我认为这里的农民还应该包括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因为在实践中进城农民的养老保险并不能和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国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 经济 过渡到市场经济,我国保险 法律 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肯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保险法中占重要地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日渐成熟。近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老年人确保基本生活提供了保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从建国伊始至今 50 多年来,所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针对城镇居民的。” “三农” 问题 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通过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如农业补贴, 农村 税废除等,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满足,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些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观念的改变使得农村老龄化特别严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保险 发展 保险制度 保险必要 完善措施 保险利用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及现状(一)从国际层面看养老保险的发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 要的组成部分。最早的养老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 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 现代 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 年 5 月 24 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 1891 年 1 月 1 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 中国 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史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年 2 月 23 日政务院第 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到 1992 年,全国有 700 多个县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部门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1995 年,黑龙江、湖北和浙江等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入制度化的建设时期。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的法律。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通过以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单表述,可以看出它的不完善性,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全国人民共同过上“老有所养”的有保障的生活,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能满足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一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 目前 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看,其范围是很有限的。如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职工中实行,农村实行的比例还很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则更窄。因此,遵循社会保险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是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基本方向。属于社会保险一个重要分支的养老保险理所当然应遵循普遍性原则,让同享公民资格的广大农民也实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权利。国际上有着发达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基本的或被称为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每一个公民。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例如在上个世纪的德国,这个制度只是面向劳工或者工资收入不高的劳工。现在它已经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利益集团,例如自由职业者。 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国家的福利制度名实相符,面向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将社会保险作为基本制度的国家,对不同的社会集团例如劳工、职员或高级职员(在法国被称为 Cadre)、国家官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常常有着不同的制度。这些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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