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如东县自然资源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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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自然资源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镇(区)、各科室、各镇(区)分局、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高效开展我县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 20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议事规则》、《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结合我县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了《如东县自然资源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9日 如东县自然资源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如东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工作,保障海域使用审核审批工作的公正廉洁,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议事规则》、《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规则》,结合我县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如东县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依法报县政府审批或省市政府授权县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对上报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通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进行审查。 第三条如东县海域使用项目专题办公会(以下简称:海域使用办公会)主要负责对通过审核委员会审核的项目予以复核,研究作出上报县政府审定、重新审查审核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由局分管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局办公室、法规监督科、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海洋管理科、财务审计科、如东县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中心、中国海监如东县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五条审核委员会委员经如东县自然资源局正式发文任命,如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后尚未发文调整,则暂由其接任者自动替补。 第六条海域使用办公会由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集,审核委员会相关科室的局分管领导、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章 县级审核内容 第七条审核的主要事项有: (一)县政府审批的四十公顷以下的围海、四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南通市委托如东县审批的项目用海预审和审核; (二)县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出租、注销等审核; (三)上报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通市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申请的初审; (四)主任委员认为需讨论的其他海域使用审核事项。 第八条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查重点: (一)法规监督科负责审查项目用海审批程序、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事项,是否存在相关信访事项等。 (二)如东县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开展用海项目现场调查,审查项目申请用海方式、用海类型、用海面积、项目用海及周边是否已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等。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 (四)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审查项目用海是否符合用途管制政策、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管控要求。 (五)海洋管理科负责审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和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结合其他科室意见,形成综合审查建议;负责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核定等。 (六)中国海监如东县大队负责审查项目用海海域是否属于限期整改区域,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等。 (七)财务审计科负责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涉及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核等。 (八)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项目用海的申请受理、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性质,以及项目在立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立项情况;依据项目用海审批材料办理确权登记和归档等。 第四章 审核委员会制度 第九条审核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分别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审核委员会委员根据各自的审查重点,提交书面审查意见至海洋管理科,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上述工作自收到用海项目审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审核委员会委员同意(包括有条件同意),则视为审核(查)通过。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审核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用海海域使用审批流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用海,是指新申请的、由县级审批的、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建设用海、围海养殖项目。 (一)申请受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项目用海申请。 (二)技术审查。由如东县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转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和不动产权调查表,核实宗海图件制作是否规范、申请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准确、是否设置了其它海域使用权等。自收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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