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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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认定 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定理由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假如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依据《民法通那么》,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施行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状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情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认定原那么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需在公权答应的限度内施行,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展,主要原那么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那么。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章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背某强迫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那么,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 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舞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理论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迫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缘由,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肯定的地方、部门爱护主义的颜色,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到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场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迫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说明的,应按照司法说明的规定,确认违背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说明的,应依据详细状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假如机械地以合同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状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恳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恳求权为实体法上的恳求权,依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定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恳求或主见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假如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恳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恳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敬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到达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舞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理论中如当事人未主见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确实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非常当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状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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