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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
最新的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管理方法已经出台〔国家标准〕,2018年11月1日开头施行,请涉及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参照《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准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G A1511-2018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Public securityrequirements for storage sites of potential explosives by chemosynthesis2018—08—13发布2018—1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迫性。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章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平安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江苏警官学院、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安部第一讨论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钱熊飞、亓希国、谢培江、章文义、周向阳、尹萍、聂蓉、季景林。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和平安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以治安防范为目的平安防范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65-2007 防盗平安门通用技术条件GB/T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 50058 爆炸危急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 50348 平安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95 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50396 出入口掌握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A/T 73机械防盗锁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 1081 平安防范系统维护保养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易制爆危急化学品 potential explosive by chemosynthesis列入《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3.2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entities related to potential explosiveby chemosynthesis生产、储存、用法、经营、废弃处置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3.3储存场所 storage site储存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仓库、场地、储存室或储存柜。3.4保管员 storekeeper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专职或者兼职负责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保管和流向登记的工作人员。3.5保卫值班室guarding room治安保卫人员用于履行看护、防卫职责的房间。4储存场所分类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根据场所封闭形式和化学品重量划分为以下四类:a〕封闭式储存场所: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b〕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用墙体或栅栏围护,有屋顶,墙体或栅栏与屋顶间不封闭的储存场地;c〕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用栅栏围护,没有屋顶的储存场地;d〕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用法的,全部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5防护区域和部位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以下区域或部位应列为防护区域和部位:a〕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和出入口;b〕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和通风口;c〕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物品堆放区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区域;d〕小剂量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和存放部位;e〕保卫值班室;f〕安防监控中心。6 人力防范要求6.1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装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急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6.2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保管员,照实登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销售、购置、出入库、领取、用法、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6.3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的设置状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6.4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培训后上岗:a〕年龄18~60周岁之间;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身体安康,无强迫戒毒、刑事惩罚的记录;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把握岗位所需要的学问和技能。6.5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保卫值班室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h值守。值守人员每2h对储存场所进展巡查,巡查时应携带防卫器具。保卫值班室应装备通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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