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规章制度4篇完整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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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管理规章制度4篇完整版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一) 刖B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 的教制教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 理;在教内, 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 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 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 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 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 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 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 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 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 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 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 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 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住 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 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 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 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 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 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 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 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职工 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 信正行。 第七条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 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 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 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 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 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 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 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 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 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 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 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征得省 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全国每年传授三 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 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 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 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 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 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 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 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 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 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 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 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 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 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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