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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
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 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 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 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3 月 12 日
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
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 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 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 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 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 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 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 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
要求数量的 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80%;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
人员数量:
(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8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5 年以上;测绘及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7 年
以上;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 (但不得超过 2 人) 。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
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 年以上;测
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4 年
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
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并依法进行注
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
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 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 3 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 之日起满 5 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
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
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 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
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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