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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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 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 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 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 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3 月 12 日 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 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 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 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 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 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 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 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 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 要求数量的 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80%;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 人员数量: (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8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5 年以上;测绘及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7 年 以上; 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 (但不得超过 2 人) 。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 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 年以上;测 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4 年 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 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并依法进行注 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 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 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 3 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 之日起满 5 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 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 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 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 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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