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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责任问责是指公司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问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或总工);直属项目经理部(含工程管理部)经理、总工;各单位所属项目经理部经理、总工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处分分别界定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方式。
第五条 责任问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成人员由纪委(监察)和工程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问责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处理;
(二)根据事故等级确定问责对象和范围;
(三)组织实施问责,包括书面通知被问责人、细化问责问题、问责结果送达、申述复核、复核结果送达等;
(四)针对问责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章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问责依据及处罚
第十条 事故责任问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地方、行业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二)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标准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罚款标准
1.一般质量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8000-10000元;
2.较大质量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0-20000元;
3.重大质量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0-30000元;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0-50000元;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标准
1.一般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8000-10000元;
2.较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0-20000元;
3.重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0-30000元;
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0-500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事故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罚
(一)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二)公司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承诺,依法规范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四)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承诺,依法规范自身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 发生较大事故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罚
(一)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二)公司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处分、降职;
(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检查;
(四)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属单位相关会议上进行检查,所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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