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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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几点思考 摘要:程序是控制和约束权力的最佳手段。学校要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细化“调查——讨论——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申诉——备案与存档”的程序设计,制约和监督学校内部相关机构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权、听证权和申诉权。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填补了我国教育立法的一项空白,第一次把教师和学校都列为适格的惩戒主体,突破了此前教师仅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立法限制;丰富了教育惩戒措施的种类,扩大了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明确了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法律禁止的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了红线;创设了分级惩戒的操作模式;提出了家长和学生参与教育惩戒、形成育人合力的途径。《规则》的出台对于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教育惩戒展现出的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责任制度的基本特性。因此,从性质上看,教育惩戒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惩戒,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程序是对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等的规定。程序的本质特点就在于步骤性和交涉性 一个完整的教育惩戒过程包含着调查、讨论、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申诉、备案与存档等多个前后相继的环节。学校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位,坚持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相结合的实践准则,在不同的环节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调查 调查是教育惩戒的发轫,是一切后续工作的起点。学生的违纪调查一般缘起于违纪现场被查获、被他人举报或本人坦白等。调查由政教处(德育处、学生处)等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教育实践中,不是特别复杂的违纪行为,也可以由学生管理部门安排班主任实施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调查人员必须与学生面对面交流,了解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形和学生目前的思想认识,同时,听取学生的意见。在此过程中,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学生提交检查等书面材料。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涉及违规违纪的场所、物品,但是,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检查女生相关的场所、物品时,应当由女教师进行。证据是违纪行为定性的重要依据,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且真实有效、确凿充分并能形成证据链,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严控有瑕疵的证据、材料。 调查人员要撰写调查报告,经过调查被确定为违纪行为较轻的,可以建议班主任批评教育并同时终止学校层面的惩戒处理程序。 二、讨论 讨论是基于调查阶段获得的材料和信息,学校负责教育惩戒的部门初步研究拟给予违规违纪学生施加何种惩戒措施的环节。《规则》第六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未成立教育惩戒专门议事机构的,可由政教处(学生处、德育处)等部门承担讨论职能,但是,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必须要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为保证公正、公平、合理,调查人员参加讨论会时仅可以汇报调查结果并回答与会人员的提问,不能参与对讨论意见的最终表决。为了避免主观、武断,防止个别与会人员滥用权力,讨论过程中一定要发扬民主,最后要通过合议制、民主表决的方式作出最终讨论决定。 经过讨论被确定为违纪行为较轻的,可以安排班主任批评教育并同时终止学校层面的惩戒处理程序。 三、告知 告知是处分决定公布之前,学校有关部门提前告诉学生拟给予的惩戒措施、惩戒依据以及对惩戒处理有异议者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和途径。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提前对惩戒措施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更重要的是在告知过程中可以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告知也是听证的前提,当学生对拟给予的惩戒措施或者惩戒依据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听证申请,进入听证环节,保障学生的听证权。 告知是不可忽略的环节,跳过告知环节就破坏了程序的完整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学校就很被动,在高校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例如,西北民族大学林X因与同学打架被学校开除,林某起诉后,法院判定,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能充分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符合要求,故判学校败诉 四、听证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教育惩戒中的听证是指在学校做出教育惩戒决定之前,由学校指派专人主持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违纪事实、惩戒理由及其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有助于学校客观全面地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公平公正的惩戒决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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