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概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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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概念?;;一、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 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现实立法。 ;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理解 (一)几种基本的价值解说 1、 “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该解说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客体性;强调价值对主体的自在性、独立性。;; 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而兴趣则属于本能、欲望和意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东西。该解说强调价值的主观性、主体的自我感受性。 ;人的兴趣指向的是价值; 3、“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强调“价值”是表示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满足关系。 ;;对上述三种解说的评价: “属性说”忽略了主体的兴趣成分; “兴趣说”忽略了客体的属性成分; “关系说”把主体与客体的联系背景当作价值本身从而使“价值”的含义模糊化; (二)“价值”含义辨析 1、价值的定义及要点 “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 价值概念的 3个要点: (1)“价值”最终归结于客体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 (3)主体的欲求、需要与客体的属性、作用相洽互适。;2、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义指向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语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指向的价值,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主体的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致受主体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及其中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实际上已经存在着。;; 主观指向的价值是主体以自身需要出发、表述希望将在客体事物中实现的自身需要的内容。 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该事物的某种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主体由自身的兴趣、需要出发,希望、要求与自己的兴趣、需要相对洽的客观事物、或该事??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存在。;;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是人们从自己的需要、欲望、要求出发,“投影”出、推论出与这些需要、欲望、要求相对应的、暂时尚未实存的、仅以独立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 ;;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与客观指向的价值概念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而是在含义相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实际存在与否的状态不同。; 主观指向的价值体现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的意志、愿望的内容的先在性、先导性。它又可称为“价值目标”。;三、“法的价值”含义 (一)讨论法的价值概念的前提条件 1、对价值概念的确定 2、对法的价值主体的确定 3、对法的价值语义指向的确定 4、对法的价值的位阶的确定;(二)法的价值定义 在确定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本课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四、法的价值名目 (一) 价值名目与法的价值名目 1、价值名目指价值的具体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譬如,健康、生命、正义、平等,等等。; 2、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就是“正义”。广义上法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 法的来源的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的正义和法的实质的正义) 法的适用的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整个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正义。又可以分为法的表象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法的表象正义就是“建构秩序”,即,法应当有建构秩序的功能、作用。 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法律规则自身中内含的正义性。 ; 法的来源的正义是指法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形成才是人们所能同意的,才是人们所应当遵守的。这又可以称为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可以为法的本体正义性提供依据。 ; 法的适用的正义是指法在其被适用的过程中体现的正义,这主要是指执法、司法的程序正义。; 谢 谢 主讲人:张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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