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路径.docx

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路径.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路径 摘要:消费者权的主体确定性、弱势性和发展性要求对消费者权进行特别规范,并进而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表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完全取决于立法技术本身。我国目前采用“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的原因有前民法典时代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传统、消费者权保护的公私法交融和民法体系化的需要等。但这种模式无法实现消费者权利的融贯性表达,会产生“冗余”困境。而且,这种冗余困境往往附随甚至催生许多功能性障碍,不仅无法解决民法与消法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理念、结构定位上的矛盾,还可能妨碍审判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解释路径并行的方式化解冗余困境、完善我国消费者权表达体系。具体来看,立法论路径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保护的“统”“补”作用;司法解释路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构建统一的民法表达体系。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民法典》确立了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民法规范的局限性。民法规则体系立基于“经济人假设”,但“经济人”也仅仅只是一种假设,在现实的生活中,社会人并非是完全的理性人。 一、消费者权利表达体系及其中国模式 消费者权源于民事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规制上,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在对消费者权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 (一)区别表达的理论前提:消费者权的特殊性 消费者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存在区别已被普遍承认。但消费者权的特征具体为何,却存在争议。学界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具有整体性、人权性、规制性、不对等性。 首先,消费者权具有主体确定性。消费者权针对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只有消费者才享有消费者权,只要是消费者,就享有消费者权。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的概念纳入了《民法典》,但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其他主体不同,消费者本身的判定并无绝对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任何主体都可能成为消费者。因而,对于消费者身份的判定只能依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其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所享有的消费者权利也是基于消费者这一身份而享有的,原则来说,只要是消费者,均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权利。 其次,消费者权来源于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弱势性。 最后,消费者权本身具有发展性。从消费者权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的内涵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社会的发展推动着消费者权的发展,在不断发展的交易实践中,消费者权的内涵也将会不断丰富。 (二)比较法上消费者权利的典型表达体系 如何在法律体系中处理消费者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关系不仅是一个中国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从比较法来看,消费者权的表达方式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单纯地通过消费者保护特别法来进行表达(简称“特别法”模式),如法国对于消费者权的保护便是通过独立于《法国民法典》的《法国消费法典》。在“特别法”模式下,消费者保护特别法自成一体,在相应的法律规范适用时,可以不需要借助民法典的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即关于消费者权的问题,在消费者保护特别法的框架下解决。在处理消费者保护特别法与民法典内容的关系上,对于消费者的特别的规范由消费者法来处理,而民法典仅规定民法自身的规范范畴,以保持民法典的体系性和抽象性。因而,“特别法”模式能够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但是也会使得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调整范围受到限制,无法保证民法典的实用性。 第二种是通过统一的民法典来进行表达(简称“民法典”模式),如德国2001年债法改革将消费者保护全面纳入民法典。在“民法典”模式下,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融入民法典的体系范围之内,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消费者权保护的问题。“民法典”模式的优势在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民法的实用性,在具体调整消费者权等特别法律关系时,可以在民法典的框架范围内解决。但此种规定的弊端在于,在体系完美简洁的民法典中过度地添加了消费者法的内容。 第三种是采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和消费者保护特别法来进行表达(简称“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在“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下,需要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特别法的相互配合。“一般规定+特殊授权”的模式,从理论上来说,既能够保证民法本身体系的逻辑性,也能切实地解决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型消费者权保护。既满足了民法典自身逻辑的需要,也有利于民法本身实用性的保证。但是“一般规定+特殊授权”的模式本身也是把双刃剑,尽管“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在立法技术上与“民法典”模式相比,稍显轻松,但也需要协调民法典和消费者保护特别法规范,本身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将特别法融入民法典对立法技术本身具有较高的要求,德国债法改革饱受批评就是例证。 (三)

文档评论(0)

lmzwky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刘**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