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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使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 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
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 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符合发展规
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
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2 路 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 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 综合考虑运行、 施
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
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
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
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 2.0.3 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交 叉 点 ≥45° ≥30° 不限制
注 : 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架空
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
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
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 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
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 5m。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 不应
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
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 应砍伐。 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 2m或导线与树木 (考虑
自然处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 11.0.11 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
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 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 不宜砍
伐通道。
2.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 5km;
2 、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 2km。
3 气象条件
3.0.1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 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什
确定。最高气温宜采用 +40℃。
在最高气温工况、 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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