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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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 (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我国工 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 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 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 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 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 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 下 20% 。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 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 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 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 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 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 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 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 ○○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 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 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 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 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 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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