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的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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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的规定解读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利证明效力   所谓权属证书,是指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即使将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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