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柏杜主观题内部精讲与案例民诉张李儒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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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诉法基础精讲与案例标准写作 课程内部讲义 张李儒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 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先后签订9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先后共汇款10 笔,而特莱维公司却在收到汇款的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笔转出。其中5笔转往翰皇公司。此 外,欧宝公司在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3笔。 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宗惠光,该公司股东曲叶丽持有73.75%的股权。特莱维公司原法定 代表人为王作新,翰皇公司持有该公司90%股权。翰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王作新持有该 公司67%的股权,曲叶丽持有33%的股权。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 二审查明的关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存在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等事实。 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账户之间存在相互的资金往来。 【主要问题】 1.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裁判要旨】 1.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即丧失公司独立人格。 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 关系。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均已失去公司法人 所具有的独立人格。 2.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 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 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 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 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欧宝公司的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 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言行违背常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法 院认为,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不予支持。 【法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知识点】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约自2004年开始,原告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6月11日,双方对后 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 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 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 解协议为由申请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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