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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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本条款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 - 意外) [2010] 主 28 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 10 周岁至 65 周岁(释义见 6.1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 65 周岁以 下)、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母 (65 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 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 成为被 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 险人(释义见 6.2 )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 被保资格丧失,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释 义见 6.17 ); (2 )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 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 24 时丧失 ,保险人将 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团体成员 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 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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