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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修合同范文汽车修理合同范本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岀需要维修的类别 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 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 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 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管理 局制定匚I。
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 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与: O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 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 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 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
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
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 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 日。
(2) 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
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
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
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 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 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
(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 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 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 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 口。
付款期限: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 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 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 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 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 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増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 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
o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木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木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以上内容为范文,请参考酌情修改!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5,vin代码/车架号
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岀需要维修的类别
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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