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问题研究.docx

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问题研究.docx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问题研究 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问题研究 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问题研究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 除了职工董事外, 其他董事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一经产生, 即在一定的任期内履行职责。 但是,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经过法定程序, 可以依法罢免由其选任的董事, 此即股东大会享有的董事罢免权,这已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 我国也不例外。但是,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规定尽管相比原来 已有些许进步, 却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 以实现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股东大会董事罢免权的法理基础 公司法传统理论认为, 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是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法理基础。 不过,对于此种契约关系的实质,两大法系存在不同的认识。 大陆法系将其视为委任关系,并常常在公司立法中予以明确宣 示,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192 条第 4 款 PAGE PAGE 3 规定,“公司与董事间之关系,除本法另有规定 外,依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公司和董事间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 董事是公司金钱和财产的受信托人,是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的代理人。 事实上, 无论是委任关系, 还是信托和代理 关系,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 公司与董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 股东大会之所以选任某人作为公司董事, 是基于对他的双重信赖: 即不仅信赖他的人格, 而且信赖他的能力,相信他会为了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而 行事。基于此种信赖, 董事对公司负担了一定的法律义务, 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如果董事违反了这些义务, 或者因某种特定事由的发生(如董事因疾病以致不能视 事)而不能履行这些义务, 公司对董事的双重信 赖即不复存在, 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基础就遭到了破坏。 根据契约法的一般原理, 股东大会自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契约,罢免董事的职务。 在公司制度发展初期,在“私法自治”原则的支配下,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权力主要由公司当事人在章程中予以约定, 立法对此不予过多干 涉。20 世纪以来,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 专业化经营的需要, 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 股东大会权力相应弱化, 为强化对董事等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各国开始在公司立法中直接确认股东大 会的董事罢免权, 将罢免董事的问题纳入公司法规制范围之内。 二、股东大会罢免董事无须正当理由 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是承认股东大会可以随时罢免董事, 有无正当理由则在所不问。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8.08 条规定:“除非公司设立章程中规定了罢免董事 必须说明原因外, 股东们可以在说明或者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罢免一个或者数个董事。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董事得由股东会之决议,随时解任。”《日本公司法》第 339 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 现代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情形,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大权,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都掌握在董事手中, 而股东日益远离公司的经营, 与董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96 条仍然沿袭了原公司法的规定,这就和新《公司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由于《指引》事实上构成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规范, 鉴于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巨大规模和影响力,可想而知新《公司法》规定的积极意义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 三、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决议形式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对于罢免董事的决议应当是普通决议还是特 别决议,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 这反映出各国立法者不同的政策考量。 选择特别决议主要是为了谋求董事地位的稳定, 以免在职董事因时时担心被罢免而曲意迎合某些股东, 以及防 止因董事随意被撤换而给公司带来大的震动, 其追求的是公司经营的效率价值; 选择普通决议主要是考虑保障股东大会罢免董事权力的有效行 使,以切实监督董事履行职责, 其追求的是公司经营的安全价值。 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取普通决 议。例如,英国 1985 年公司法第 303 条规定: “无论公司章程作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 PAGE PAGE 8 何协议,公司均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任期 未满的董事。”美国《示范公司法》第 8.08 条规定,只有赞成罢免某董事的票数超过反对罢免该 董事的票数,该董事的职务才能被罢免。 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特别决议似乎更受立法者青睐。例如,依据《韩国商法》 第 385 条的规定,罢免董事的职务必须采取特别决议的形式。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原来规定 罢

文档评论(0)

文档查询,农业合作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土默特左旗农特农机经销部
IP属地内蒙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150121MA0R6LAH4P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