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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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建华 律师 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涉及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劳动法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1、女职工的一般保护 一般情况——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 经期——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 B C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的生育保护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意见中认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特定情形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排除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订立依据客观变化无法协商一致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进行的裁员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部分 工会法中女职工特别保护条款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工会义务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明确、细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 (2)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 (4)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 一、特点: 二、内容: 1、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2、一般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生育保护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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