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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 读; 主 要 内 容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条例》内容解读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唯一一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
“一法三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计划生育领域其他法律法规早10年出台
; “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三、《条例》的主要特点;《条例》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宗旨、适用对象、施行时间(3条);
(???)对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职责界定和工作要求
(12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5条);
(四)法律责任(6条)。
;(一) 《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
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6.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二)《条例》新增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4.村(居)委、房屋中介、房屋出租人、物业的协助义务;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五、《条例》内容解读;(一)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二)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条例》内容解读;(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第十一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内容解读;双向管理原则的演变;《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内容解读; 《释义》对第五条第二款的解释:
(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协助政府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基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交流、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职责界定
4.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条例》内容解读;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续一)
第七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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